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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5
    風的影子
    管理員

    所有權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九條第二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不得約定專用條文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禁止引用條文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引用廢棄物處理法條

    第十肆條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違反罰則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670
    風的影子
    管理員

    非專有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及社區規約對共用部分,沒有對其使用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有其約定,放置任何物品皆視同為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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