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20-31頁

1.管理委員任期: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或規約之規定,任期 1 至 2 年;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 1 年。

2.管理委員連任的限制:

(1)有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屬於有連任限制的一類,擔任有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無論任何職稱(位),連選得連任1次。

例如:

1.擔任一屆主委後再擔任一屆財委或監委,即已屬於連任。擔任有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已連任過 1 次後,可繼續 選任為無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

2.連任是以任期是否連續來認定,同一任期的管理委員,任期間無論解職或遞補,均視為同一任。連續獲選任為第一任及第二任主任委員,但在第二任任期屆滿前因故解職,由他人遞補主任委員職務,則解職及遞補的主任委員,均屬同一任期並視同一任, 第三任被選任時仍受有連任的限制。

(2)無連任限制的管理委員除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 委員,屬於有連任限制的一類外,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且無連選連任次數的限制。

3.管理委員遞補的任期 

(1)個別管理委員任期未屆滿出缺遞補,其任期應為該屆剩餘的 任期。 

(2)管理委員任期未屆滿而全體管理委員解職時,新任管理委員的任期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或組織章程中訂明任期起迄日期,任期則為剩餘期間,若未予規定時,新任的管理委員任期為重新起算。 

(3)管理委員遞補的任期,無論期間長短,均視為一任。4.管理委員的任期屆滿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