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33-35頁

1.代理出席

管理委員不克出席管理委員會,委託他人出席,在實務上已非常普遍,但也常因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未明訂可否代理,及代理人的資格標準及限制,而引起諸多爭議,如可否委託與大樓不相關的人士代理出席會議等。一般較常採用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或 限制受委託的代理人資格。 

例如:

(1)受委託對象限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或候補委員等。 

(2)每位受委託人以代理 1 位管理委員為限。 

(3)管理委員任期內委託他人出席管理委員會時,以同 1 人為限。 

(4)規約範本建議『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 1 名委員為限。』

2.開議及決議額數 

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開議及決議額數,並無法定限制,應由規約或組織章程訂定。 

例如:某社區由三棟大樓組成,每棟大數選任 3 位委員共計 9 位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其開議及決議額數規定如下: 

(1)開議應有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 

(2)開議及決議應有每棟至少 1 位委員出席及同意。

3.主席表決權

會議的主席對議案有表決權,但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未參與議案的表決時,主席的表決權可保留至下列時機才決定行使或不行使,以作為議案通過與否的裁決: 

(1)議案經表決結果贊成及反對同票時。 

(2)議案經表決結果贊成及反對僅差 1 票時。 

(3)議案通過有特別額數的規定,經表決結果差 1 票時。

4.規約範本建議「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規範如下: 

(1)主任委員應每 2 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 會議乙次。 

(2)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 知各管理委員。 

(3)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 經 1/3 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 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4)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 1 名委員為限。 

(5)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A.開會時間、地點。 

B.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C.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6)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 15 日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