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31-32頁

1.所得報酬

實務上,管理委員是無報酬的義務職居多,但因屬委任關係,受任人即管理委員處理受委任事務,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違反者即具體之輕過失責任。如果要給付報酬,應載 明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有些管理委員雖謂義務職,但有以交通費、出席費、車馬費、津貼等名目實質給付,其實已經構成所得;一旦構成所得,在法律上就會產生對價關係的責任,此種受有報 酬之委任,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即對於抽象之輕 過失亦應負責,故若有業務過失,其責任較重。

2.替代報酬

管理委員不支領任何名目的給付,而以特別的權利作為替代或補償管理委員的為公付出,雖不屬所得,但仍屬受有報酬之委任。較常採用的方式如下: 

(1)管理費折扣。

(2)公共設施的優惠(折扣或免費)使用或優先使用。

(3)憑單據限用途及限額報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