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14頁

1.第一次會、定期會、重開議

(1)10 日前通知。 

(2)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3)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

如果管理委員的選舉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舉行,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必需載明於會議通知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為之,否則所作之選任無效。

2.臨時會 

(1)非重大事故或急迫情事,需 10 日前通知。 

(2)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3)有急迫情事得以公告 2 日以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