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21頁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第 34 條】

2.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第 34 條】。備供閱覽及影印【第 35 條】及列為移交的文件。

3.重開議應依規定時程送達及公告,並記錄保存備查。

4.涉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的組織成立及變更時,會議紀錄為報備的檢附資料。

溫馨提醒會議規範參考條文
第12條
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第13條
紀錄人員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會議之紀錄,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