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欠繳管理費 , 可以禁止住戶搭電梯嗎 ?

参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民事判浓摘要
公寓大廈之電梯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因此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權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使用。又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使用,區分所有人或其管理委員會固得為必要之限制,但其限制必需合於平等比例原則不得妨害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
積欠管理費之處理應依循法律途徑解決,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之規定對於已逾兩期未繳納費用的佳戶應先訂期限催告其繳納如催告後仍不繳納即可訴請法院命其繳納費用即應遲延繳納所生之利息
尚不得以積欠管理費之由妨害區分所有機人就建物及公共設施之通常使用以免建反比例原則中的目的正當性原則損害最小原則(即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及狹義比例原則(即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具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