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所發行公寓大廈管理自治首冊第23-24頁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9 條第 2 項】

(一)管理委員總名額(人數) 

1.管理委員人數的下限 
基於會議的定義,最少要達 3 人以上。 

2.管理委員人數的上限 
管理委員的人數,最多幾人並無上限,視公寓大廈的規模及需求而定。 

3.管理委員人數的奇數或偶數 
管理委員的人數定為奇數或偶數均可,視公寓大廈的實際限制狀況及需求而定。 

例如:由偶數棟數所組成的社區,以每棟分配推選同額的管理委員,其結果必為偶數,偶數管理委員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在實務上相當普遍。

(二)管理委員席次分配名額 

對於規模較大,如戶數多、棟數多,或是複合使用的建築大樓,如住辦、住商、多用途停車空間等,都可以將管理委員的 人數,採用分層、分區、分棟等分配方式予以限制,管理委員席次分配名額有下列的優點: 

1.簡化管理委員的選任採用分層、分區、分棟等限制管理委員席次分配名額,在選任管理委員時,無論是否在會議中推選,都可配合由各分層、分區、分棟等分別辦理,以簡化選任的作業;此種方式在大規模的社區最常運用。 

2.會議獲得的意見較具代表性管理委員是來自各分層、分區、分棟的代表所組成,對於事務討論及決策,都能夠因此而表達不同立場的意見。

3.管理委員會較不易被操控實施管理委員席次分配名額,即對於各分層、分區、分棟等的管理委員給予保障名額,增加了有心人士運作操控管理委員產生及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困難度。 

4.弱勢群體的保障對於某些不容易表達其意見,或群體人數較少而權益較容易被忽略的特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另給予管理委員的名額保障,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停車場區域的管理委員代表,及承租人的管理委員代表。 

例如:由偶數棟數所組成的社區,以每棟分配推選同額的管理委員,其結果必為偶數,偶數管理委員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在實務上相當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