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義務: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應分擔應負擔之責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