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28-29頁

1.限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擔任的職位

在辦理管理委員職位的選任時,應再詳細確認管理委員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組織章程的選任資格,如果容許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可被選任為管理委員時,應同時確認管理委員會中的職務(位),是否必需為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的限制。

例如: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必需為區分所有權人。

2.限具相關經驗及條件資格擔任的職位 

例如:
(1)擔任監察委員職位者,必需具備曾經擔任過管理委員的經驗。 
(2)擔任事務性委員(如安全、機電、環保)者,必需具備該項業務的相關知識。

3.其他職位選任資格的特別規定。 

例如:

(1)某社區由三棟大樓組成,組織章程中明訂主委、監委及財委必需分別由三棟大樓的委員輪流擔任,即主委、監委及財委的任一職位不得連續由同一棟大樓選任的委 員擔任。 

(2)規約範本建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二、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 年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本會實務經驗
如果管理委員資格非區分所有權人時,若將主、監、財限制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會有以下的問題產生:
1.選出來的管理委員沒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2.選出來的管理委員具區分所有權人未達三名。
3.選出來的管理委員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固定那幾位。
建議:有被選任管理委員資格,就有權被選任主、監、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