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討論群 外牆繕修繕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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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的影子
    管理員

    所有權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使用權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特別約定引用條文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註:另有表格填寫,以及填寫報備申請書。

    維護修繕責任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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