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游泳池 算占用共用部分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所言不假,日前知名藝人在自家頂樓蓋泳池,還說已取得直下層同意,但樓下屋主根本是自己,但其實想在頂樓增建,可不只是樓下屋主的意願問題,而是關乎全體社區住戶的權益。

首先若以安全角度來看,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直言,頂樓加蓋露天空中游泳池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依《建築法》規定,游泳池屬於雜項工作物,屋頂增設游泳池,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雜項執照。

但建築安全履歷協會理事長戴雲發也指出,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除非整棟大樓都配合做結構補強,否則很難申請變更使照成功,也沒有結構技師或建築師敢掛保證此建築一定安全。而且,由於游泳池含水,除了容易導致頂樓漏水、破壞建築結構之外,也會影響屋頂樓板載重,當地震來時也會對建築物結構產生很大的損害,一垮下來損失得不償失,倘若社區頂樓非得要改造,也只能做一些輕量化的小物件,像是搭曬衣架、或是簡易版擺花盆之類一些美觀綠化。

郭紀子也補充表示,倘若民眾私自2次施工擅自設置游泳池,除了會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91條遭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之外,必要時還會被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再來,就是頂樓戶真的就能隨意使用頂樓空間?郭紀子指出,因頂樓沒有登記產權,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因此這次藝人加蓋泳池遭到住戶算是占用共用部分,因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屬於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般來說,當住戶為了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等原因,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也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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