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持分包括停車場 卻無停車位可停

房屋買賣,產權一定要看清楚,一位許先生事隔18年,發現當初買的房子明明有地下室停車場產權,但卻沒有停車位,一查才知道停車場雖然只有26個車位,卻有50人共同持分,他認為理應可以要求輪流停放。但管理員解釋,當初車位一個賣80萬,有買車位的人才能停車,至於權狀上的停車場公設,包括梯間跟走道,本來就應該載明在住戶的權狀中。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