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區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建商期間: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重點在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既有社區:
1.召集人資格必須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人要證明有區分所有權人,例如權狀或第三類謄本,將隱私都塗掉,留下所有權人區塊的姓名。
2.推選召集公告是否達十日以上,連署人是否有三名(含)以上
註:如果不想被把權,那就找更多人比對方更多連署推選
雷區二 會議主席及會議紀錄
會議規範第十五條 主席的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會議規範第十二條 紀錄人員
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註:召集人不是等同會議主席,爭取會議主席才不會被有心人是給把持會議的運作。
雷區三 組織報備型態
組織報備區分為管理負責人與管理委員會,差異在管理負責人就只有選任一個人擔任,未來多數事情都他一個人說了算。管理委員會組織最少需要三名管理委員,討論決議事項須經過管委會討論,非一個人說了就算。
建商期間:買賣合約書所提供的規約草案不代表定案,必須會議上提出逐條討論表決,最好自己已有一套建議條文的說明,由大會共同討論表決社區組織型態。
註:召集人無權自行決定組織報備型態,可以在拿到開會通知文件後提出異議,或在大會上舉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