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編撰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手冊第16-17頁

1.開議決議額數 

(1)開議額數為應出席數的 2/3 以上。 

(2)決議額數的同意數為出席數的 3/4 以上開議決議額數的計算,應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兩項。

2.額數計算的限制 

(1)任一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任一項累計均不得超過全體總數的 1/5,超過部份不予計算。不予計算部份,在總計時,分子扣除不予計算的額數,分母也 需同時扣除。 

例如:

甲社區使用執照編訂 100 個門牌,全部共有 100 戶。 A 先生買了 25 戶,擁有 25 戶的所有權。當 A 先生出席區權會時,只能以 20 戶(1/5)計算表決權,超過 1/5 的部分(5 戶)則不予計算。而區權會總表決人數(分母)原為 100 戶也必須扣除 5 戶,以 95 戶計算。 
(2)任一出席代理人受託的區分所有權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任一項累計均不得超過全體總數的 1/5,超過部份不予計算。不予計算部份,在總計時,分子扣除不予計算的額數,分母不需同時扣除。

例如:

甲社區使用執照編訂 100 個門牌,全部共有 100 戶。D 小姐持有甲社區內不同區分所有權人的出席區權會委託書共計 25 戶,因受委託者最多只能接受 1/5(即 20 戶)的委託,超過的 5 戶則不予計算,但總表決人數(分母)仍以 100 戶,分母不需同時扣除。 

(3)區分所有權人同時為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委託的代理人,本人 及代理的區分所有權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應將本人的額數及代理的額數兩部分分開計算。

例如1:

甲社區使用執照編訂 100 個門牌,全部共有 100 戶。 B 先生自己有 15 戶的所有權,接受擁有 10 戶的 C 小姐委 託出席。B 先生自己的及接受委託應分別計算,經分別計算均未超過 1/5,故B 先生的表決權共計 15+10=25 戶,但區權會總表決人數(分母)仍為 100 戶。 

例如2:

甲社區使用執照編訂 100 個門牌,全部共有 100 戶。若 A 先生(擁有 25 戶)持 E 先生(擁有 25 戶)的委託書出席區權會。 A 先生可代表的表決權為:A 的 20 戶(5 戶不予計算)及 E 的 20 戶(5 戶不予計算)。但表決總人數則為 100-(A 不予計算 5 戶及 E 不予計算 5 戶)=90 戶。 3.開議決議額數的修正 區分所有權的開議決議額數,得依規約另行訂定之【第 23 條】。 實務上,常見將法定開議的 2/3 及決議 3/4 的額數,修正降低至開議 1/2 及決議 1/2 的額數;甚至修正僅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數,而刪除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但開議決議額數的修正,務必要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